CCPA vs. GDPR:欧美这两部个人数据保护法有什么差异?
。 5.2 CCPA:数据的处理以“通知数据主体”为原则,数据主体的主动授权和同意时常并非必须,数据主体仅有“选择退出权”(Opt-Out),偏重于促进数据的流动和高效商用: 与GDPR不同,CCPA并未将用户的“同意”作为数据处理最重要的合法基础,而是仅仅规定了企业在出售个人信息之前有义务“通知”数据主体,同时,在一定条件下,用户有权自愿选择退出数据处理进程: (1)“自愿退出权”:CCPA第1798.120条,向第三方出售个人信息的企业应当通知消费者该信息可能会被出售,并且消费者有权从个人信息被出售的情境中自愿退出。 (2)“自愿退出链接”:CCPA第1798.135条,在企业的互联网主页上提供标题为“不要向互联网网页出售我的个人信息”的明确而明显的链接,该网页促使消费者或消费者授权的人能够自觉...阅读全文